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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非编制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0-07-19 作者:管理员 来源:人事管理 点击:1578

玉师院院字〔2016〕27号

 
    为了缓解学校事业编制紧张的状况,加强我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明确学校非编制人员聘用方式,拓宽聘用方式变更的渠道,激励各类非编制聘用人员更好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我校人事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非编制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各类聘用制人员和因工作急需而临时性聘用的人员(以下统称“聘用制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勤工助学的在校生等。
     二、聘用制分类
   (一)按岗位分类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我校聘用制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任教师岗位(含专职辅导员,下同)、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四类。管理岗位是指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岗位;专任教师岗位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岗位;教辅岗位是指从事仪器设备操控与维护以及其他专业技术或业务的岗位;工勤岗位是指其他为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提供后勤保障的岗位。
   (二)按聘用方式分类
    1.聘用制A类。主要是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照顾性聘用的人员、“新办法”后勤服务聘用人员,以及部分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层次的管理、专任教师和教辅岗位人员。
    2.聘用制B类。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各类人员,聘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3.聘用制C类。因工作急需而临时性聘用的人员(含返聘的退休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聘用制方式的变更
    聘用制B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升至聘用制A类,每年提升的名额控制在当年聘用制B类人数5%以内,具体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工作失误。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学位,且连续在校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技术等级,且连续在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初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且连续在校工作10年以上。
   (四)各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变更程序
    1.个人申请。聘用制方式变更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玉林师范学院聘用制人员变更聘用制方式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申请。
    2.所在单位考核测评、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成立5人以上的考核测评小组(不足10人的单位由全体人员参加测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牵头,先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再进行民主测评、小组讨论,确定本单位推荐的优秀人选及排序。优秀人选按排序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玉林师范学院聘用制人员变更聘用制方式审批表》上签写推荐意见并报人事处。
    3.学校考核及确定人选。由人事处牵头成立学校考核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人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成员在5人以上。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工作的主要步骤为:
  (1)按管理岗、专任教师岗、教辅岗位和工勤岗分类审核;
  (2)申请人简要述职;
  (3)考核小组对优秀人选按岗位分类进行面试考核评议,谈话考察;
  (4)形成考核小组意见,确定人选;
  (5)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6)在校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制方式变更手续,相应待遇从下月起执行。
    四、待遇
  (一)A类人员享受在编同类人员同等薪酬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可参加学校评优、职称评定和职务竞聘等;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B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按学校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资福利应与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学历、职称或技术等级等挂钩,但各岗位工资标准均不能低于玉林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水平。
  (三)C类人员的工资参照B类人员标准确定,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学校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作为保障。
  (四)聘用制人员受《劳动法》保护,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但同时有义务接受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的任务。
    五、招聘工作程序
    除学校照顾性聘用的人员外,A、B类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C类人员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书面申请。
    A、B类人员招聘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计划数审定。校属各部门于每年9月份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聘用制人员计划数,阐明岗位职责、聘用时间、聘用条件、考核标准等方面因素,由人事处汇总、审核,全面考虑学校工作需要后,核准各部门年度各类聘用制人员计划数,上报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二)发布招聘公告。由人事处统一面向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包含岗位职责、招聘数、应聘条件、考试考核方式、聘用办法、待遇等内容和相关事项。
   (三)资格审核。人事处负责应聘报名工作,并对照应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遴选,通知招聘考试的有关事项。
   (四)考试。考试分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一般岗位以面试和技能测试为主,有特殊专业或业务要求的岗位应先进行笔试。
   (五)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是面谈,可适当加考实务操作。面谈主要是了解拟聘人选思想状况、就业意愿等方面情况;加考实务操作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拟聘人选业务或专业能力、潜质等。
由用工部门按岗位招聘数对考试排名靠前者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人事处书面提出聘用意见;人事处对考核工作负有指导之职责;监察处对考核工作负有监督之职责。
   (六)审批。人事处对用工部门提出的聘用人选进行审核,招聘B类人员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招聘A类人员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聘用。拟聘用人员经体检合格的,学校与其签订制式劳动合同书,人事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安排至招聘岗位工作。
    六、聘用管理
    (一)聘期。A、B类人员的首次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C类人员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或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A、B类人员的首次聘期满前一个月,用工部门应根据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和本人工作意愿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学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续聘。续聘的,A、B类人员第二聘期一般为5年。
   (二)档案管理。A、B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代管,C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管理。
   (三)劳资管理。人事处负责聘用制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管理;有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聘用制人员进行岗位调配。
   (四)日常管理。用工部门根据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对聘用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的制订、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工作。
    1.聘用制人员的日常考勤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按照学校有关教职工请假规定和考勤制度执行。A类人员参照在编教职工考勤办法进行考勤;B、C类人员实行单独的考勤制度,由用工部门于每月初书面向人事处报送上一月出勤情况,以此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2. A、B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C类人员不需要参加年度考核。
    聘用制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在编同类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日常工作表现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三个等次。
    (1)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下一年度可晋升一级工资。A类人员参照在编同类人员薪级工资晋升办法晋升;B类人员工资晋升额度标准为: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增加40元/月,本科学历的增加50元/月,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的60元/月。
   (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个人主观故意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应予以解聘。
   (五)辞聘。聘用制人员如在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部门和人事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职的,属于个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解聘。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聘用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应聘时以伪造个人材料或隐瞒不利事项通过资格审核和岗位考核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3.在学校不再设置原聘岗位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4.因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或个人行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学校或部门正常工作的;
    6.高层次人才以各种原因终止为学校服务的,其照顾性聘用的人员同时终止或解除合同。或个人
   (七)离校手续。学校与聘用制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聘用制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有关手续,方可为其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结清工资;如有租住或购买学校住房的,必须在一个月内退还学校住房。
   (八)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辞聘或被解聘而形成的岗位空缺,经人事处核准,可作为部门用工空缺数重新招聘。聘用制人员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职的,用工部门必须在事发三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书面报告;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该空缺不再作为部门用工空缺数,如因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九)劳动争议。聘用制人员在工作中产生工作矛盾或纠纷不能在部门内解决的,由用人部门提交人事处协调解决;涉及劳动合同履行以及辞职、辞退(解骋)可能涉及经济补偿问题有争议的,由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当事人也可未经协调或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
    八、其他规定
   (一)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聘用制用工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以及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用工的,一律视为违规用工,学校不予认可,并将对有关责任人问责。因用工不规范或违规用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用工部门和责任人承担。
   (二)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的聘用制人员按本办法进行分类,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处于履行期的,继续履行;期满续聘的,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则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玉林师范学院聘用制人员变更聘用制方式审批表.doc